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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涉疫情犯罪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5  点击:


为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下列涉疫情违法犯罪人员:

一、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拒绝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故意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的;

四、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五、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格或者其他媒体上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

八、非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废弃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非法经营的;

十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灾害用品等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以上举报,经查证属实,将视情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郯城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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