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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我县医疗卫生用品和药品价格秩序稳定的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0-01-25  点击:


各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


         


近期,全国各地密切关注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郯城县市场监管局现对医疗卫生用品和药品等价格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相关法律责任:有关药品和医疗卫生用品如板蓝根、口罩、84消毒液等,如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并按信息公开程序通报,在有关媒体揭露曝光。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有关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若遭遇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45、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投诉举报。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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