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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等法律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调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明确相关使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1、县建成区:省道S230、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沭河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2、县建成区以外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驻地(具体范围见附件),均不含边界道路、边界河流。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中小型企业等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2、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管控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该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本通告要求,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以上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要求施工方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明确此要求。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未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和喷码的,有明显可见烟的或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禁用区作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如实登记机械类型、环保号码、排放阶段、所有人及联系方式、进/撤场(厂)时间等信息。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对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落实本通告要求,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

(五)禁止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七)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用于农业耕作的柴油机械使用范围及排放标准也不受本《通告》限制。

(八)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和要求。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驻地适用本通告,原《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郯城县建成区及各乡镇(开发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郯城县建成区及各乡镇(开发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1、县城建成区禁用区范围

省道S230、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沭河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2、马头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郯马路,沂河路西段、东胜街至马东村东西中心路,通达路,省道S232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3、李庄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滨河路,刘杨路,富民路,李曹公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4、重坊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长青街、化鲍线、重胜路、滨河西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5、杨集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南外环路、北外环路、刘瓦线、二级路(杨集镇派出所门前南北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6、庙山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马站村东西中心路、205国道(山深路)、庙山中心小学东西路、庙山东环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7、高峰头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高峰头初级中学南东西路、店子村黄沙路、205国道、滨河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8、港上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港上四村西路、三村中心路、五村中心路、府后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9、红花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北外环路、南外环路、205国道、滨河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10、胜利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胜利镇初级中学北东西路、沂胜路、滨河大道、汤郯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11、泉源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庙泉路、文化路、泉中路、沭郯线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12、花园镇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310国道、文汇路、商城西路、滨河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13、归昌乡人民政府驻地禁用区范围

振兴路、文化路、联合路、刘瓦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14、经济开发区驻地禁用区范围

西外环路、皇亭路、郯薛线、金泉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15、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驻地禁用区范围

化鲍线、高新路、滨河路、颜黄路形成的闭环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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