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准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按照市残联通知要求,决定对我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市驻郯单位)、民办非企业、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年审对象是各单位2018年年末所反映的在职残疾人职工(离退休残疾人职工不在年审范围内)。
二、年审时间、地点
本次审核时间从4月17日起至4月30日结束。地点设在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三、年审材料
(一)2018年内没有在职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请详细填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附件),不能漏项,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二)2018年内有在职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1、请详细填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附件),不能漏项,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2、审核时须带以下材料:(1)单位证明;(2)劳动合同复印件;(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018年末养老保险本原件及复印件;(6)2018年末工资单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
2、请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通知所属下属单位。非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与主管部门一并按照规定统一申报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单独申报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将附件及相关审核材料报送至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吴传江
联系电话:15762927570
联系地址:郯中路51号
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
郯城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附件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报时间:2019年 月 日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 位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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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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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细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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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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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残疾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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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单位有残疾职工,请填写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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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职工 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
序号 |
残疾职工姓名 |
残疾证号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出生年月 |
就业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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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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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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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残疾职工持有军残证的请在备注中填写军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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