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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1993年5月1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申请手续

每人次

5


2

普通护照

每证

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

每项次

20


3

入出境通行证

每证

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4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

50



  延期、加注

每项次

20


5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

50


6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

每项次

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

每项次

20


  多次入出境签注

每次

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每证

50

收等价外汇

7

台湾同胞定居证

每证

50


8

华侨回国定居证

每证

50


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

30



  签证、加注、延期

每项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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