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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郯政办发〔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政办发〔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范围涵盖三个方面,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省定基础标准执行,由县级财政承担。

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2.校舍安全保障。县直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乡镇中小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国家、省和市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县政策。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4.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乡镇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县财政集中统一代发,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总体为县级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由县级财政承担。

2.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县级财政承担。

3.高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等,所需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外,资金缺口部分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对公办幼儿园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县级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县级根据中央及省、市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县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县与乡镇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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