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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郯政办字〔202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郯城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郯城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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