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政字〔2019〕39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土地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批复
郯政字〔2019〕39号
郯城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土地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的请示》(郯土发报〔2019〕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郯城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运营主体,承担县级土地储备工作的市场化运作任务和各级重大交通设施沿线站场和重要区段土地的预期储备与前期综合开发,实施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废弃工矿用地复垦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开展土地储备的综合开发利用、地籍房屋测量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工作,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利用城乡建设用地等要素开展投融资和资本运作实施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矿产资源储备、矿山恢复治理、地热勘探开发工作,实施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康养项目建设。
郯城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参股的下属项目公司作为相关业务工作的市场化运作主体,开发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归郯城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和经营,按照市场价格在市域内交易,由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手续,所得收益归郯城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参股的下属项目公司所有,继续为郯城县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用地指标保障。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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