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政办字〔2019〕31号 | 成文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06-26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9〕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郯城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出借资金,国有产(股)权变动,大额捐赠,资产评估,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重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六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县政府或者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县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五)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六)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七)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八)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九)县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本条第(一)、(四)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县政府、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十二)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县属国有文化类产业重大事项,由县国资监管机构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报县国资监管机构的请示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八)项所列事项;
(二)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备案事项应当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属国有企业需报县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六)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县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为县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三)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党政办公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八)、(十一)项所列重大事项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五)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初步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
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备案事项经县国资监管机构或者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监事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但由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各级子企业,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
(十)项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国资监管机构请示。其他重大事项的有关决策会议县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决议或者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县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参加国有参股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当就重大事项内容向县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请示汇报,并按照县政府或县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决策结果。
第四章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
第十九条对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县政府、县国资监管机构决策的;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上市公司和其他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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