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政办字〔2019〕20号 | 成文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19-04-09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制度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9〕2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郯城县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制度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加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监管部门单位的衔接配合,实现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县监管部门单位是指与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相关联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单位。
第二条信息推送内容。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结果信息;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过程中需要监管部门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包括控制参数、监测数据、各类规划等;
(三)县监管部门单位在监管过程中作出的监管信息;
(四)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县监管部门单位本系统组织的与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会议、考试等。
(六)其他需要推送信息。
第三条信息推送方式。
(一)书面推送。通过送达纸质文件直接进行推送。
(二)传真推送。通过固定的传真机进行推送。
(三)网络推送。通过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公务邮箱或审批业务操作系统推送。
以上三种方式任何一种皆可。
第四条信息推送要求。审批业务操作系统建成之前,审批与监管信息要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审批过程中需要的控制参数、监测数据、专项规划等发生变化时,监管部门单位要实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业务操作系 统建成后,审批信息要与监管信息实现共享。
第五条 县监管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证件的,或者县监管部门单位依法作出吊销行政审批证件的,应以正式文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后依法处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告知县监管部门单位处理结果。
第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审批科室和县监管部门单位要确定 1 名业务骨干作为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推送、接收、传达工作。信息联络员在信息推送工作中拖沓、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信息推送中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信息推送不及时造成监管部门单位监管缺位的,责任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因县监管部门单位监管信息推送不及时造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错误的,责任由县监管部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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