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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郯政字〔2020〕24号 | 成文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批复
郯政字〔2020〕24号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请示》(郯国资〔2020〕10号)收悉,将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郯城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申请的贷款4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期限5年。抵押物为郯城广厦兰都项目1、2、3号楼共13间商用房,总面积2522.14平方米(明细:3#楼,房号1、2、3;4#楼,房号1、2、3、4;1#楼,房号14、15、16、17、18、19)。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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