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郯政办发〔2015〕11号 成文日期: 2015-06-19
发布日期: 2015-06-1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政办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调动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各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棚户区改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模式,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按照“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县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项目的规模。棚户区改造实行区域性规模改造,改造规模不少于3公顷;对于连片改造或特殊区位改造的可适当放宽,坚决杜绝零星改造现象。

三、项目的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认,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划拨供应,安置后剩余土地实行挂牌出让。结合我县实际,为便于操作实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全部出让,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按不超过60%的比例拨付给改造单位,用于补助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郯政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