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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水利局关于印发《郯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郯水发〔2019〕62号 成文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22-11-0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水发〔2019〕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地生效,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县水利局制定了《郯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郯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郯城县水利局

2019年7月2日

 

郯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达到科学用水,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鲁水农字〔2017〕43号)、《郯城县农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郯政办字〔201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郯城县境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末级渠系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是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所指供水组织,是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单位以及供水经营组织。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按年度或灌溉亩次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

第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供水组织、用水主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精准补贴对象为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或者小型灌排设施管护单位。对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农业用水超出定额的暂不给予补贴。

第七条 采取直接的方式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

第八条 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定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并结合水费支出变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按方确定执行标准,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可按亩确定执行标准。

第九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当年末,由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具单位名称、种植作物及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记录等材料);乡镇进行审核,并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确定补贴方案;审核结果在镇、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利局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兑付。对于管理范围跨乡镇的用水主体和供水单位,可直接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供水单位。重点奖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农业节水奖励采取给予直接资金奖励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

节水基数:依据《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 1640.1-2015)等标准确定节水基数。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依据节水量、规模、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按节水方量核定并作为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奖励标准并结合管护主体考核结果确定节水奖励对象、范围和资金的数额。

第十四条农业节水奖励参照精准补贴程序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农业水价改革专项资金、县级以上财政补助、水费收入、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等。

第十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补贴方案的审批。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用于补偿农业节水支出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台账,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并主动配合各级财政、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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