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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 郯政发〔2016〕3号 成文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1-0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政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劳模评选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构

郯城县劳动模范评选每五年组织一次。充实完善县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委员会,负责劳模的评选、管理等工作。县劳模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评选原则和评选程序

评选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评选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人选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要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三)评选纪律

劳模评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要强化对推荐评选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推荐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使劳模推荐评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全面提高劳模管理水平

做好劳模日常管理是发挥劳模作用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完善劳模管理相关制度,使劳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县级以上劳模认定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认定:户籍在本县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临沂市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县级劳动模范。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市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县劳动模范是指县政府命名表彰的县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各部委和人社部联合表彰的各部委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山东省各厅局与人社厅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市级劳模待遇;临沂市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县级劳模待遇。部队表彰的人员和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是否按照劳动模范管理,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二)规范劳模日常管理

推进劳模分级管理,实行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系统、基层单位(企业、社区、村居)三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管理(对因企业停产、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无管理单位的劳模,实行属地管理或归口管理),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重大情况及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模的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与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状况。要建立劳模定期考核制度,激励劳模自强自律,始终发挥模范作用。

(三)健全劳模管理档案

劳模档案是证明劳模身份、落实劳模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及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劳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乡镇、本系统劳模信息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在全面掌握劳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劳模档案信息,确保基础数据清晰、管理动态高效、分类服务明确、事迹宣传有力。

(四)建立劳模轮训制度

加大对劳模的培训力度,采取脱产培训、短期培训为主的方式。一般每五年完成一次对县级以上劳模的轮训,并选拔优秀劳模到院校深造,提高劳模的政治理论修养、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实现劳模中的普通工人向技能型工人转变,生产模范向创新模范转变,行业标兵向社会标兵转变。

(五)建立劳模退出机制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它自身不良行为造成集体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郯城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县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后,其各项劳模待遇自行终止。

三、严格落实劳模相关待遇

(一)落实劳模奖励机制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得郯城县劳动模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实行劳模岗位津贴制度,在岗全国劳动模范每月200元、省(部)级每月100元、市级每月80元,县级劳模每月60元。在企业工作的劳模,由企业支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模,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未满60岁的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按照同级在岗劳模标准发放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乡镇财政列支。

(二)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

加大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劳模的关心帮扶力度。自2016年起,县财政整合利用现有资金,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专项用于困难劳模生活救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劳模困难帮扶资金,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完善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机制

省(部)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政策按照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劳模离退休后,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按照临政发〔2014〕35号文件规定执行。县级退休劳模、年满60周岁的县级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退休劳模及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总工会负责发放。

(四)落实劳模其他方面待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在政治、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待遇,积极为劳模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配租中,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劳模给予优先保障。企业因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安置单位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每年“五一”前后组织县级以上劳模在县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关心劳模身体健康,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一解决。

四、充分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

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改善企事业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平台,鼓励劳模进行科技创新,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操作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打造出成果、出人才的劳模团队。劳模协会要发挥纽带作用,架起工会与劳模、劳模与职工沟通、联系、交流的桥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劳模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增强劳模事迹的吸引力、感召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郯政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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