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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给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文号: 郯政字〔2016〕7号 成文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6-01-2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政字〔20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改革新机遇,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着力构建产业新格局,经济社会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工作中,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立足本职,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县政府决定给县国土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信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郯城县支行、县“三引一促”办公室、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办公室8个单位各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希望被记功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珍惜荣誉,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再创佳绩。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抢抓机遇,自我加压,对标赶超,争创一流,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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