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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号: 郯政办字〔2016〕8号 成文日期: 2016-02-16
发布日期: 2016-02-1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政办字〔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郯城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完善论证、审查、评估相结合的重点项目环保评审新机制,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提高项目审批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在郯城县境内投资的涉水、涉气、涉危废、涉重金属等需要办理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全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论证会议随时召开。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和办理报告表的项目,办结情况定期在领导小组会议汇报。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环保论证,按照申报、预告、论证及召开会议研究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有关情况,确定参加论证的部门和专家,并将项目情况预告与会人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四)领导小组根据论证意见,适时组织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项目引进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由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形成论证评估报告,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五条 项目论证过程中,项目引进责任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起草合同文本;县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国土、住建、规划、安监、招商、水利水产等部门及项目落户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选址、效益、风险要素供给等方面内容的论证、评估;县环保局负责会议的组织;县招商局负责项目优惠政策及合同文本的初步审查;县法制局负责合同文本及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重点项目环保论证意见书》,并纳入联审联批工作程序,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凡是县直部门职权内的审批事项,要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办理,确有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更不允许散漫拖拉、无故拖延。对需省、市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口跟踪落实。

第七条 本工作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全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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