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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文号: 郯发改〔2021〕83号 成文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0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郯发改〔2021〕83号


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各用水终端户:

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为充分反映水资源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区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分类

城区生活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二、调整基本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65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95元/m³;特种行业基本水价调整为4.95元/m³;基本水价含二次供水成本。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及城市公用附加。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1)居民用户用水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70元(基本水价1.6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80--30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3元(基本水价2.4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300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00元(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35元(基本水价1.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3)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35元(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四、相关配套政策

1.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区困难家庭(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第一级基本水价按原价格即1.45元/m3执行(综合水价2.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执行阶梯式水价。

2.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实施郯城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郯价字﹝2018﹞20号)执行。

3.对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在用水人口为4人水量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0立方米。

4.实行下游终端水价与上游价格同步联动机制,凡上游调整价格,如遇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水资源税等,终端供水价格进行同步调整(实行价格听证的除外)。

5.对居民小区物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协议复印件报发改局后执行。

五、相关要求

供水价格为郯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区用水户终端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企业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供水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价格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建议各小区居民供水纳入专营单位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郯价字[2014]31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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