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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郯政办发〔2017〕6号 成文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22-11-10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政办发〔20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县民政局、县编办、县扶贫开发办、县委农工办、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7 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打赢脱贫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6〕14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6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工作目标

到2017 年 12 月底前,将我县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政策规定及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到 2018 年我县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资源,综合施策,加强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已经实行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帮扶作用,让贫困人口获得更大的实惠。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严格按标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在脱贫攻坚期内,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可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 岁以上低保老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二)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机制,加强对象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残疾、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逐步与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家庭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2 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 2 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 2 倍的;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作用,实现对贫困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准确查询,确保精准扶贫、精准救助。

(三)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标准衔接。综合考虑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2017 年全县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以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县民政局要及时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管理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档案,统筹管理,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县民政、扶贫部门要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核查活动,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对上年度脱贫的、新返贫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进行核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共享,加强信息衔接。县民政局、扶贫办要定期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信息比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县扶贫办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为扶贫对象,并选择扶贫方式;县残联要与民政、扶贫、人社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民政局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等情况提供给县扶贫办,便于扶贫办认定扶贫对象,选择扶贫方式;县扶贫办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县民政局,方便民政局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对脱贫的农户作出降低补助标准或退出低保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机制。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数据核对,形成部门合力。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民政局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办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工办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统计局要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扶贫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完善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结合上级补助情况,足额安排本级投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并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要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各乡镇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充实3-5 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 1-2 名民政助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一门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民政、扶贫办每年要开展联合督查,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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