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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联合开展全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文号: 郯环发〔2017〕46号 成文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22-11-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环发〔2017〕46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管合力,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并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厅、工商局下发《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鲁环函〔2017〕554号)及市环保局、发改委、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临环函〔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环保局、发改局、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郯城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


郯城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及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厅、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鲁环函〔2017〕554号)和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临环函〔2017〕号)要求,制定我县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原则,集中力量解决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突出环境问题,为建设生态郯城、美丽郯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引导再生利用行业健康绿色发展。

三、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再生利用行业健康绿色发展,重点完成以下三个方面任务。

(一)依法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对下列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请县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关停或转产:

1、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无证无照小作坊;

2、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5、加工利用“洋垃圾”的企业(洋垃圾是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废旧衣服、生活垃圾、废轮胎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走私进口的固体废物);

6、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物、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企业。

(二)重点整治加工利用集散地。本次清理整顿集散地是指:在一个工业园区或行政村内聚集5家(含)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街道)内聚集10家(含)以上的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作坊和企业。重点检查集散地规划环评的审批和落实情况、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行政村内或城乡结合部与居民区混杂的集散地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集散地,报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集散地内的非法加工利用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县政府切实做好集散地综合整治、产业转型发展、人员就业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引导集散地绿色发展。

(三)规范引导一批再生利用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生资源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引领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推动省内废物再生利用集散地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鼓励合法合规再生利用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9月)

县环保局联合发改、节能、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措施,确定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

(二)摸排阶段(2017年9月)

按照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开展本辖区内专项清理整顿摸排工作,填写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集散地外)(附件2)、集散地信息表(附件3)和再生利用企业明细表(附件4)报县环保局固废和土壤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9-6229970,邮箱:tcxhbjwfk@126.com。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10月-11月)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按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和摸排出来的企业明细,开展本辖区内清理整顿行动,清理整顿报告于2017年11月3日前报县环保局固废和土壤管理科。县环保、发改、节能、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汇总报送工作信息,并于2017年11月10日前分别向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和工商局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四)抽查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省市有关部门将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督查采取部门联合督导和分头督导的方式进行,督查结果作为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环保局要联合发改、节能、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共享联络员机制,负责清理整顿期间信息共享与交换工作,形成执法合力;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对清理整顿工作遇到的共性问题,要抓紧研究对策措施,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对本辖区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的摸排和清理整顿负总责,环保、发改、节能、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开展集散地整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引导;环保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摸排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信息;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信部印发实施的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公安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广新型回收模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环保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发挥各自职能,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证照手续不全等行为,将违法企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开展联合惩戒。对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由县政府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环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部门要全面加强此次清理整顿的宣传报道,强化舆情跟踪。及时拍摄、收集反映专项行动的影像资料,及时报送新闻素材。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彰显清理整顿再生利用行业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巩固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清理整顿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再生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严防污染问题反弹。

六、各部门联络方式

县环保局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科

电话:6229970

县发改局地环科

电话:15168906615

郯城县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资源节约科

电话:15753908152

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

电话:6153363

县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电话:1572529657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电话:136686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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