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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郯城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文号: 郯环发〔2017〕53号 成文日期: 2017-11-30
发布日期: 2022-11-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环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郯城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30日


郯城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加强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打造安全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3号)和《郯城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郯政发〔2017〕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面摸清我县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及时限期予以治理。建立全县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单位清单,掌握相关情况。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2.加强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完善县城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建立需要整改企业的清单,掌握相关情况。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3.严控农业污染。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通过建设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效降低农业化学品使用量。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投入品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关于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生产的环境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推行化肥使用备案制度,建立肥效监测网络,开展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开展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工作,推广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降低杀虫剂在化学农药总量中的比重;建立农药使用跟踪制度,严格控制投入品中重金属、POPs等污染物含量。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毒有害成分进行检测。建立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置体系。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2018年底前,明确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完成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划分。主要包括: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区、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2.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07.192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不少于98.2944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11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60万亩。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3.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性评估,根据具体用途评定和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将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域划定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的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和完善保护区防护设施。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整治后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基本农田纳入保护区管理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建立土壤定位监测点、综合监测点,开展定期监测,结合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的划定,对保护区内严重影响土壤环境的污染源,提出搬迁和整改的计划。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4.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专项调查,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现状,查明威胁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的潜在因素,重点监测不达标的饮用水源地。及时分析查找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成因和污染源,移除或者封闭有关污染土壤区域;从保护土壤净化水质和涵养地下水功能的角度,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土壤不达标的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隔离有关污染区域并提出改善和修复土壤环境质量的方案,定期跟踪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三)强化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对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场地,要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修复标准,开展治理修复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禁止未经评估和达不到治理修复标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在旧城镇、“城中村”、旧厂矿和工业区、镇街企业用地等工矿建设用地整治过程中,严格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特别是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相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和修复方案以及验收报告应当报送环保部门备案,永久保存备查。“十三五”期间关停、搬迁的企业场地要全部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建档。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3.加强各类场地土壤环境的日常管理。重点加强对化工、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加强县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乡镇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时清理因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土壤。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强化土壤监测和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点位,整合农业、环保的监测力量,增加监测人员和设备,全面提高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制定全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专门土壤环境现场执法装备,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2.强化污染农田土壤环境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3.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地区土壤环境监管,主要监管区域为陆地性的养殖基地,具体监管点位土壤调查中存在主要污染物超标的养殖基地周边地区。结合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筛选出各乡镇生猪、家禽年出栏规模最大的主要养殖场企业,对企业内部土壤以及污水排口周边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查明土壤污染超标的来源;给出处置和整改措施建议,防止养殖场过量使用含烟酸铬、吡啶羧酸铬(畜禽饲料抑菌剂)、洛克沙砷等有机重金属成分的饲料,造成养殖基地土壤的污染。

责任单位: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4.强化果蔬基地土壤环境监管。建立果蔬基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制度和土壤质量监管体系,对基地土壤质量进行实时定位、长期有效监测,严防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对基地的污染,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原微生物污染基地。此外,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要求的,以及达不到高产稳产地力水平的基地进行修复、改良培肥,修复、改良后仍不达标的,坚决退出果蔬基地。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进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住建、房产、城管、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责任。

(二)筹措资金,加大投入。

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省、市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县委宣传部编制宣传方案,组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有效利用公益广告、板报橱窗以及车站、商场、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固定宣传设施,大力宣传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大力宣扬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及时曝光行动迟缓、整治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渠道,让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整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环境整治舆论环境。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任务和目标。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与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工作成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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