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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郯城县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郯环发〔2018〕9号 成文日期: 2018-03-02
发布日期: 2022-11-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环发〔2018〕9号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做好我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单位监管,做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控制,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安全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郯城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我县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掌握全县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有效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控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监管重点单位识别原则

1、危废经营单位:省厅、市局、县局已发证及经市、县批复试运行复函的危废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暂存点。

2、辖区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危废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0吨的企业为国家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为省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企业为市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吨的企业为县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低于1吨的企业为县级其他产废单位。

3、涉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平均合格率低的行业。

三、危险废物检查要求

1、由固废与土壤科与监察中队联合制定实施检查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1),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产废单位和危废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其他产废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确保对纳入监管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年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采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列入名单的危险废物单位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6家(其中经营单位不少于3家,产废单位不少于3家)。上一个月检查基本达标和不达标的涉危废工业企业,下一个月必须继续进行检查,直至其危废规范化管理全部达标。上一个月检查、抽查达标的涉危废工业企业,原则上下一个月不再进行抽查。

3、对涉危废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有关要求打分、综合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4、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明确限期完成时限,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检查问题按期得到解决。

四、检查重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1、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按照国家“十三五”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判定是否达标。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暂存点)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1、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2、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

3、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

6、按照国家“十三五”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判定是否达标;

7、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情况。

五、责任科室与岗位职责

固废与土壤科负责牵头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检查,负责检查名单的抽取和组织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建立问题清单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上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监察中队。监察中队将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纳入污染源监察工作计划,参与检查并对检查组移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环评科负责把控环评审批关,核实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情况。法制宣传科负责查处案件的审核、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配合局相关科室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做好衔接协调涉危险废物案件的移交等后续工作。

六、其他要求

要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勤联动,发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存在违法问题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同时落实好《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在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附件:1、 郯城县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名单(第一批)

     2、 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 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日

附件【9号文件附件1.docx
附件【9号文件附件2.docx
附件【9号文件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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