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郯环发〔2018〕36号 成文日期: 2018-09-14
发布日期: 2022-11-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环发〔2018〕36号


局属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


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环境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应对环境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和有效避免事故状态下对外环境的污染危害,提高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园区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以下简称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控预警应急体系的平台和监测设备验收交付后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工作(验收交付前由建议方负责维护),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以保障平台、微型站、VOC超级站、雷达站等设备稳定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上传。

第三条 局成立预警应急体系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应急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局应急办、大气科、水科、监察大队综合科、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环境监测站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园区日常预警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对园区企业管理提出措施。

第四条 预警应急管理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结合局周例会或月例会并联召开,必要时单独召开。对园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各微型站和超级站点近一周检测数据形成周分析报告,并上报局党组。

第五条 局应急办对运营公司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应急指挥体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 园区自动检测系统数据报警信号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预警应急体系管理小组各成员,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办负责人,微型站周边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园区自动检测系统超标数据处于危险状态且有持续升高趋势,第一时间启动局应急响应程序,局应急、监测、监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落实原因。

第八条 环境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对存在问题企业进行调查,督促整改,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局大气科负责经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熟练应用系统监测数据和3D可视激光雷达等先进技术手段判断空气污染物来源,精准施策、加强管理,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条 相关企业接到数据预警通知后要第一时间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园区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发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作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