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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郯民发〔2016〕5号 | 成文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日期: | 2016-01-25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民发〔2016〕5号
经研究,现下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列“20815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预算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要与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给予补助。
二、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救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分配要保障重点,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不得截留、挪用救灾资金。请抓紧时间将救灾资金发放到户,并于2月7日前,将受助人员相关信息录入救助台账。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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