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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能的通知
文号: 郯环发〔2019〕16号 成文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22-11-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环发〔2019〕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73号)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深化“一次办好”改革,通过流程再造,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只跑一次”服务理念,推行“零跑腿”、“不见面”审批,建设单位从受理到审批“最多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

1、受理

建设单位向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郯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受理公示,报告书项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2、技术评估

对于报告书项目,由局评估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现场勘察、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其中,评审中提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局评估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修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3、审查审批

审批科室审查。环评科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局分管领导审核。建设单位按照环评科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环评科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进行研究。

审批委员会会议审定。局分管领导召集审批委员会成员参加。环评科汇报拟审批项目的审查意见,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4、公示批复公告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信息在郯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落实审批委员会会议相关意见后,环评科起草批复文件,按程序签发,并在郯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通过快递、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形式分别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受理之日起,报告书项目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含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和拟审批公示时间)。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整改或者环评文件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时限。

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5个工作日召开一次。重大项目环保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随时开会研究。

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办法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鲁环发[2018]190号)执行。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文件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估中心邀请环评科、水科或生态科等有关科室派出代表参加技术评审会,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估报告。

二、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体现。通过加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1、加强对环评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

环评科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鲁环发[2018]191号)、《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等有关规定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2、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在日常管理中监督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3、将排污许可制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特别是“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的,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4、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纪律要求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技术评估、审查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热情、严谨、高效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环保人员形象。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对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日常考核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上述情况记入环评机构诚信记录。

3、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审批延误以及申报材料不实造成审批失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本通知与国家和省市政府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放管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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