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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文号: 郯环发〔2019〕24号 成文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2-11-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环发〔2019〕24号


局各单位、各持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规范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将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一)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依规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要求,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行业摸排清理整顿,通知排污单位按时限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注册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变更与延续

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要求,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中“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应及时组织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测、监控等机构,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情况的现场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业务支持。上级环保部门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1、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

排污单位每年自行组织开展自查1次,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2、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

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规定的频次和比例重点对持证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的频次和比例纳入双随机抽查整体工作。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情况,是否需要变更及延续,且排污许可证正本是否悬挂在方便公众监督的营业场所内。根据双随机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监察大队及时提出专项执法检查建议。

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需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必要情况下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置。

3、检查环境管理台账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1次。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4、核查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按月核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系统上报情况。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现场核查,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5、检查自行监测

环保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主管环保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检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6、做好信息公开监督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环保部门每年开展1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年度执行报告中记录的信息公开情况,核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间节点和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运营期间的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

1、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现场填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局生态环境数据中心,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3、按照季度对执法人数、抽查排污单位数量、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通过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双随机抽查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年度对全年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行成书面报告,于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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