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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民政局关于同意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注销登记的批复
文号: 郯民发〔2016〕21号 成文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22-11-1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民发〔2016〕21号


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

你们关于注销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注销登记。

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注销登记后,应将社会团体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交到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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