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文号: | 郯民发〔2016〕21号 | 成文日期: | 2016-08-16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民发〔2016〕21号
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
你们关于注销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注销登记。
郯城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协会、郯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郯城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注销登记后,应将社会团体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交到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8月16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