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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文号: 郯文旅发〔2019〕17号 成文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22-11-1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文旅发〔2019〕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加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全县文化和旅游执法系统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局网站或局办公场所,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四条郯城县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管辖范围、执法区域、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和执法范围;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程序。公示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图;

(四)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公开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郯城县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统一标志。

第六条 郯城县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对做出的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和结果进行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八条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局办公室负责在郯城政府网站相关网页上公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局二楼大厅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信息、局执法人员信息和重要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章公示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审定,报县法制局审核、备案后公示;

第十条国务院、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文化部门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政策法规科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及时更新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决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五章审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应的公示内容不准确的,经局政策法规科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公开考核制度。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科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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