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民发〔2019〕30号 | 成文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民发〔2019〕3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和《临沂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民〔2019〕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流程再造,完善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事项
在全县范围内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至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实施。
二、社会救助工作审批流程简化
(一)优化审核审批流程。社会救助实行核对前置,申请人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应向乡镇提交申请书和核对授权书。乡镇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审批意见。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乡镇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拟批准享受待遇的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经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审核审批环节。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直接在自然村进行公示,乡镇、社区同时公示辖区内审核审批情况。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加快审核审批时限。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三、规范救助行政文书使用,精简申请材料
全面应用统一的救助行政文书,以行政文书的标准化倒逼和推进救助工作的规范化。
(一)精简救助申请材料。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于需要申请人填写的低保申请表、诚信声明及委托授权书,应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
(二)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等,要按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79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鲁民〔2019〕54号)规定及时送达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要电话告知,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申请人及时获知信息,以免影响其他待遇的申请、交纳、变更。
(三)严格救助档案管理。要按照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低保行政文书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确保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环环有痕迹、步步能倒查”。新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在乡镇存放,乡镇在完成审批工作后向县民政局报送审核审批表。
四、强化人员配置,推进能力建设
为有序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各乡镇要用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窗口,配备3-5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社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核对工作,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自然村和社区全部设立社会救助公示栏,在公示栏内长期公示社会救助政策享受人员名单并在显要位置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向群众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让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办理程序和救助标准,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根据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郯城县民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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