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民发〔2019〕31号 | 成文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民发〔2019〕31号
为加强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事项的监管,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执行规范,根据《郯城县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范围
(一)监管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
(二)监管对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及其经办机构。
二、监管机构
郯城县民政局。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事前监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将下放事项的办理标准,包括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相关表格等交给受托机关,做好“事项对接”。
各乡镇要认真承接落实下放事项,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尽快熟悉下放事项办理流程、规则,做到“承接到位”。对承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确保下放事项监管不缺位、不脱节。
(二)严格事中监管。各乡镇要严格规范承接事项办理规程,明确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等要件,防止超时限、额外添加审批要件等现象发生。相关事项在审批后3日内报民政局备案登记并在每月5日前将需要调整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数据录入“山东民政大数据应用平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要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三)严肃事后监管。县民政局做好下放事项的跟踪指导工作,对发现的各种不当行为,及时给予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下放事项承接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对发现承办机构存在不按规章、流程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落实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郯城县民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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