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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 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郯自然资规发〔2021〕2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1-12-2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自然资规发〔2021〕28号


各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4日


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制度(试行)》。

第二条 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与企业对话沟通回访、为企业提供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加以落实,采取多种沟通回访形式,了解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在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难题,形成“沟通一回访一提前沟通”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认同感。

第三条 企业沟通回访内容:

(一)听取企业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办理程序的合理性及便捷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

(二)宣传不动产登记中涉企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便民利企政策。

(三)协调解决企业在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难题。

第四条 企业沟通回访形式:

(一)专员访。企业在专区办理业务时,企业业务服务专员要与企业经办人进行面对面沟通,提供业务咨询和引导,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

(二)问卷访。企业在专区办结业务后,企业业务服务专员邀请企业经办人填写《企业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三)座谈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定期举办企业专题座谈会,与相关企业加强双向沟通,对企业提出的可行性建议应力行力改。

(四)实地访。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动实地走访企业,积极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电话访。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回访企业,了解企业满意度和工作建议。

第五条 企业沟通回访范围和频率:

“专员访”“问卷访”每笔登记业务均要开展;“座谈访”“实地访”从近期办理业务的企业中随机选取,“座谈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实地访”每个月不少于1家企业;“电话访”每月从近期办理业务的企业中抽取半数以上的企业进行回访(业务量少的,应全部回访)。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对话沟通回访,认真听取、收集和整理企业的意见建议,建立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记录台账。对沟通回访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要积极化解、妥善解决。

第七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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