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发改〔2019〕52号 | 成文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08-02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发改〔2019〕52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郯城县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执行,现将郯城县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及贯彻落实《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郯城县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公布《郯城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郯城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格》。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准:
1. 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一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
2. 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免费。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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