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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郯城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郯国土资发〔2016〕18号 成文日期: 2016-09-22
发布日期: 2022-09-2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国土资发〔2016〕18号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办事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郯城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2日


郯城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奖惩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28号)、《临沂市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临国土资发〔2015〕78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土地供应和土地开发利用行为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是指以培育用地、供地主体良好信用为重点,将诚信体系建设与土地交易、开发、利用相结合,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以信用等级评价为标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手段的“四位一体”的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县土地市场诚实、守信、阳光运行。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国税、地税、金融、规划、住建、房产、城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代码、信息共享、奖惩联动的原则,共同做好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诚信档案

第五条诚信档案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一企、一人、一个供地主体一档原则,对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或供应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供地主体为基本单元,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为索引,对用地、供地主体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形成可供公示、查询、管理的记录资料。

第六条诚信信息包括用地、供地主体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主体身份信息、有关历史信息和动态变化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用地、供地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或者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用地、供地主体违反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行为信息

第七条用地、供地主体诚信信息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和外部获取。从系统内部土地储备、土地交易、执法监察、巡查监管、登记发证、信访举报等环节,收集土地竞买成交、违法查处、违约用地、查封抵押、举报检举等日常管理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从系统外部,与工商部门企业公示信息、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司法部门查封执行信息、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部门信息关联共享,获取有关诚信信息。

第八条用地、供地主体诚信信息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采集。整理、建档。对用地、供地主体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由用地、供地主体提供,审核确认后记入用地诚信档案。

第九条对用地主体的下列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竞买不良信息。竟买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购地资金来源违规、恶意过高过低报价、报名后无故退出。报名后不报价、相互恶意串通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竟买人、不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场纪律、扰乱出让秩序等行为信息;

(二)竟得不良信息。竟得人竟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等行为信息;

(三)开发利用不良信息。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不按期竣工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闲置、出让期届满不申请续期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信息;

(四)违法违规不良信息。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信息;

(五)登记发证不良信息:在登记发证环节发现的骗取、冒领、逃税等需要公示的行为信息;

(六)其它不良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包括变相土地融资、圈占炒卖土地、涉地重大信访举报和社会媒体曝光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等。

第十条对供地主体的下列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开竣工期间调整规划造成宗地不能按期开发的;

(二)因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原因,造成宗地不能开发建设的;

(三)因政府原因引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造成宗地不能开发建设的;

(四)未按净地出让等规定供地的;

(五)未按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的;

(六)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以及闲置未处置的;

(七)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率较低的;

(八)土地违规违约预警信息到期未处置的;

(九)其他有关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用地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经县国土资源部门采集并初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认定的用地主体。用地主体对被认定的信息无异议的。直接记入用地诚信档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作出是否记入用地诚信档案的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对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供地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上述程序采集、核实、确认、告知。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用地主体的统一组织代
码,区分主体类别、诚信信息种类、信息数量,建立用地主体诚信档案。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以我县诚信信息种类和信息数量为基础,建立供地主体诚信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供地主体基本信息;

(二)诚信信息类别;

(三)诚信信息具体情形;

(四)诚信信息数量;

(五)有关诚信信息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加强关联企业用地主体诚信管理。对滥用公司权利、多设公司逃避用地诚信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公司控股股东为用地主体,单独设立信用账户,单独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将各关联公司的用地诚信信息。全部归集到该控股股东信用账户名下,实行诚信信息加和计算、概括管理。

第十四条用地、供地诚信档案应及时录入土地诚信信息系统。诚信档案的公示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转入诚信档案管理系统的后台保存。

第三章 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诚信档案评定用地主体信用等级。用地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分别表示用地主体的信用程度。

第十六条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对连续三年为A级,有良好行为信息并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对信用评价指标为满分100分。无不良行为信息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对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71至99分的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对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70分及以下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第十七条对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信息系统自动更新,动态管理。

第四章 诚信信息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用地主体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用地主体,将其列入用地诚信档案异常名录。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用地主体,将其列入用地诚信档案黑名单。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用地主体,其违约行为解除后,名单从异常名录移除。但保留其历史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不良用地行为解除后,其名单自解除之日起满一年后,从黑名单中移除,但保留其历史档案。

第十九条实行供地主体风险提示制度。对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一不良行为信息的供地主体,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送不良行为信息风险提示函,告知其行为风险和整改义务,消除不良行为,提高供地主体信誉。

第二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用地主体诚信档案、异常名录、黑名单、供地主体诚信档案、供地主体全市信用排序等有关诚信信息,在本地门户网站、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公开,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对用地主体信用等级和供地主体全市信用排序,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信用等级。对用地主体实施监管和服务。

(一)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用地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列入用地信用红名单,颁发AA级奖牌,定期向社会公示,予以表彰鼓励;

2、适当降低其购地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3、设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4、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用地主体,不做重点监管

(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用地主体,列入用地主体诚信异常名录予以公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整改、消除不良用地行为。

(四)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用地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

1、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以示约束惩戒;

2、列入特别监管范围,向其发出信用警示,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

3、禁止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一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4、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将用地信用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政府部门在用地、供地诚信信息公示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地、供地诚信信息的采集、确认、评级公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保证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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