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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司法局关于建立郯城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文号: 郯司发〔2017〕48号 成文日期: 2017-11-22
发布日期: 2017-11-2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司发〔2017〕48号


为加强法院和司法局在法律援助领域的工作衔接,郯城县人民法院与郯城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建立郯城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郯城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是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在郯城县人民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二、人员组成

郯城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担任,郯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和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值班律师接待来电来访和现场法律咨询。

三、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工作站值班律师免费为来法院办事的社会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并做好相关咨询登记工作。

(二)免费代书服务。来访人员对涉及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代书的,值班律师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对于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的代书申请应当优先办理。

(三)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材料并及时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

(四)转交刑事辩护通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将通知辩护相关材料经县法院工作站转交给县法律援助中心。

(五)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化解。

(六)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开展法制宣传。组织法官、律师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解答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亲属和社会群众的问题。

四、服务对象

郯城县人民法院的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亲属和来法院咨询的社会群众。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工作站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后,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对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经济状况证明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审批意见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案件办理。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援助。

(三)结案归档。承办人员案件办结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卷宗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郯城县人民法院负责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地、挂牌。

(二)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建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人才库,由责任心强、法律知识扎实、为民服务意识强、沟通能力良好的执业律师组成。

(三)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工作站法律援助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四)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日志制度,全面、及时记录工作站开展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情况,并落实专人保管。

(五)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服务期间,不得为个人或他人招揽相关业务。

(六)郯城县人民法院、郯城县司法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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