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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郯民发〔2021〕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民发〔2021〕13号
临沂郎丰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师郯壹号院”小区命名申请书》收悉,根据《郯城县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市场监管局西侧,南临师郯路,西临“阜丰·观澜郡”小区,北临“桂花四季”小区。总建筑面积180966.56平方米地块,命名为“师郯壹号院”小区。
二、“师郯壹号院”小区内建筑物楼幢号、单元号编制必须按自然序数排列;室户号编制必须以楼幢的单元和层次为单位,自东向西、自下而上顺序排列。
三、“师郯壹号院”小区内的地名标志(门楼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规定制作和设置,并在地名标志设置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此复
郯城县民政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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