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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司法局 郯城县公安局关于印发《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郯司发〔2017〕50号 成文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22-11-1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司发〔2017〕50号


各部门:

现将《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司法局

2017年11月24日


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办法


为加强郯城县公安局和郯城县司法局在法律援助领域的工作衔接,郯城县公安局与郯城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建立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就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提出如下工作办法:

一、机构设置

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是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建在郯城县看守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工作站由看守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二、人员组成

郯城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郯城县看守所负责人担任,郯城县看守所和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参与工作站值班,帮助接待来电来访法律咨询。

三、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工作站值班律师免费为来郯城县看守所办事的社会群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并做好相关咨询登记工作。

(二)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指导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填写申请材料并及时报送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符合援助条件且办理完援助手续的,可代为书写法律文书。对于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的代书申请应当优先办理。

(三)转交刑事辩护通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押人员,可将通知辩护相关材料经郯城县看守所工作站转交给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四)参与教育工作。组织律师为在押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解答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社会群众的问题。

四、服务对象

郯城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社会群众。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工作站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后,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对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经济状况证明表》,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审批意见报送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案件审批。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援助。

(三)案件办理。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应及时与看守所取得联系,看守所应及时依法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持律师证、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人员。

(四)结案归档。承办人员案件办结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卷宗材料的归档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郯城县看守所负责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地,并设立专门工作区域,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建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人才库,由责任心强、法律知识扎实、为民服务意识强、沟通能力良好的本县执业律师组成。

(三)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指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统一管理。

(四)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

(五)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日志制度,全面、及时记录工作站开展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情况,并落实专人保管。

(六)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它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七)郯城县公安局、郯城县司法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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