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公通〔2019〕56号 | 成文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公通〔2019〕5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家干事创业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17日
全县公安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家干事创业十条措施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着力为全县广大企业家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十五条措施(试行)》精神及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对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威胁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做到快侦快破、严厉打击。
二、建立涉企业家负面信息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对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企业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捏造事实诽谤企业家等违法犯罪,第一时间进行落地核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维护企业家合法信誉。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将恶意阻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暴力讨债、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违法犯罪,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涉案线索优先核查,重大案件第一时间报告。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侵权违法犯罪,特别对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地市的,及时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保护工作,及时报告,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五、开展涉企积案专项清理行动。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久拖不结、久办无果的涉企积案进行全面梳理排查,依法加快案件办理进程,2020年年底前,原则上对2年以上涉企积案全部办结。
六、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对能够有效监管的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原则上不冻结。对确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应当为企业预留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行使一定的企业经营权。
七、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建立“非请勿扰”管理机制,对诚信守法类企业,每月1-20日定为“企业生产安宁日”。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上级部署、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侦查办案等需要即时检查的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建立涉企检查“白名单”,根据监管要求确定检查频次,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检查不超过两次。
八、设立涉企证照办理“绿色通道”。对批量办理户籍、身份证、居住证、出入境证件等业务的企业,属地派出所和出入境管理大队可提供预约服务、优先办理。为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以及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情况的企业家提供加急办证“绿色通道”服务,2个工作日予以办结,情况特别紧急的,当日办结。
九、为企业家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简化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和商务签注办理手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办理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单独办理商务签注缩短为4个工作日,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缩短为3个工作日。协助外籍企业家申请办理永久居留、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等手续,为外籍企业家、高层次人才来华投资创业、学习工作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便利。
十、积极构建“亲”、“清”警企关系。组建企业家特邀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各级商会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企业运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对企业家投诉、举报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有诉必应、有查必果、有错必改、有责必究。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