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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郯政字〔2017〕61号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政字〔2017〕61号
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成立郯城兴郯黄沙有限公司、郯城兴郯渣土有限公司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成立郯城兴郯黄沙有限公司、郯城兴郯渣土有限公司,由你单位作为股东,向郯城兴郯黄沙有限公司、郯城兴郯渣土有限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两个公司办公地点位于郯城县郯东路128号(县交通运输局院内),其中,郯城兴郯黄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沂河、沭河郯城段及县域范围内所有内河黄沙开采及河道清淤;郯城兴郯渣土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行政许可范围内马陵山区域及县域范围内适合建设使用的渣土开采及运输。为规范公司运作,有序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要求,两个公司各设执行董事1名(兼任经理),各设监事1名,董事、监事、财务人员从相关单位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使用。
具体事项请你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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