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统字〔2019〕4号 | 成文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19-05-14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统字〔2019〕4号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正式编制干部职工。
2.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为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二、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范围
(一)郯城县域范围内
1.用于机要(秘级)文件传递、报送和领取急件。
2.参加县领导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不含城区范围)。
3、重要公务接待(包括上级部门及外地公务人员来往,确实需要用车的情况)以及重大招商引资接待活动。
4、干部人事档案资料、重要财务审计凭证资料及大额现金、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送取等公务出行。
5、集体参加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
6、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集体公务活动。
7、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
8、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以及办理情况特别紧急、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处理。
注意:县域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公务乘车(不含司机)需2人以上(机要文件领取、派送可1人),并经分管以上领导审核认定后,方可由局办公室派车;第8事项,派车要求需经分管以上审核认定后,方可有局办公室派车;车辆使用紧张时,经分管以上领导审核认定后,可按照《郯城县统计局财务经费报销办法及流程》(郯统字〔2017〕17号)执行包干制度,进行公务活动。
(二)郯城县外、临沂市内用车范围
除机要(秘级)文件传递和报送及领取(可1人)外,原则上按照《郯城县统计局财务经费报销办法及流程》(郯统字〔2017〕17号)执行包干制度,不得公务用车,确需使用的,公务乘车需2人以上(不含司机),并经分管以上领导审核认定后,方可由局办公室派车。
(三)临沂市外用车范围
市外活动,不得公务用车,一律按照《郯城县统计局财务经费报销办法及流程》(郯统字〔2017〕17号)执行包干制度。
三、用车纪律
1.全局公务车辆除行政执法外,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营业性娱乐场所等附近,一律不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2.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名义,派车接送上下班。
3.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车辆私自外借;严禁无证驾车、酒后开车、开疲劳车、开“英雄”车。
四、车辆日常管理
1.全局公务车辆日常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度、统一使用车辆,并实施加油实行凭卡加油制度。
2.建立严格的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审批、使用等流程及台帐资料留存等有关规定。
3.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单位公车管理负责人及相关职能科室,明确责任分工。
4.实行公务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包括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路线、用车起止时间、车型、车号、批准人等事项,驾驶人员出车时必须携带派车单,按照派车路线行驶。因紧急事项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5.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6.应急车辆不能满足应急公务出行时,可按有关规定租用社会车辆,租车费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由租车单位承担。租用车辆要严格租车审批程序,由单位领导审批,从严控制租车范围和数量。
7.严格落实车辆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按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按上级规定原则上公务车辆必须封存停驶。确因特殊任务需要使用车辆的,由用车单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过派车平台履行派车手续。未经批准动用车辆的,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
8.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单位车辆使用、租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郯城县统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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