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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审计局工作考核细则
文号: 郯审字〔2016〕11号 成文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22-11-1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审字〔2016〕11号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机制,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本局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机关岗位职责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工作实绩考核为中心,突出成效、质量、效率、管理等重要内容的考核。

三、考核组织

局党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成立督查小组,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克友为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王竹筠为督查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同时做好与县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沟通。

四、考核方式

(一)季度考核:(每季度15分,全年60分)

1、政治业务学习、工作纪律5分:

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并写好个人学习笔记、审计信息的得2分。审计信息以本局及以上各级采用为准,每人每季度至少一篇,每少1篇扣1分。年终完不成论文的,在第四季度扣2分。

严格遵守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内部团结的得2分。在工作时间内上网的,每发现一次减0.5分。发现吵、闹、打等不团结现象的,一次减0.5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一次减1分。

2、廉政纪律、工作作风2分:每发现一起不廉洁行为或工作作风有问题的扣2分,同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举报、投诉、查实为准。每发现一次工作日中午饮酒扣0.5分。

3、工作任务和效率8分:

①业务科室工作任务和效率8分:完成审计项目和临时交办的任务得4分;按审计程序要求完成审计决定执行得3分,少完成按比例扣分。

②法制科、内审办工作任务和效率8分:履行法制内审职责,完成本职任务及其它工作任务的得5分,否则按比例扣分;完成审计项目及审计决定执行的得3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4、以上扣分扣到本项分值止。

(二)年终考核:(40分,凡季度考核不能列入的项目内容)

1、审计业务科30分:

①审计项目质量考核。(10分)

考核办法:年终由局考核小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

凡由审计质量问题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败诉的取消年终一切奖励,同时法制科在复核范围内因复核责任相应同罚。

②审计任务考核。(20分)

全年分配审计项目全部完成的得5分。每有一个项目未完成减0.5分(以下达审计结论为准)。

年度计划项目、同级审、经济责任审计、省市委托项目收缴的罚没收入数和其他的折合收入,完成基础数得10分,没有完成基础数的按比例扣分。

完成基础数且入库率达到100%的得5分,完成基础数但是入库率没有达到100%每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超额完成的收入,每万元加2分,在加分中,先把加分的15%加给科室负责人,余下85%科室的全体人员平均分配。

  1. 法制科、内审办30分:

    基本同业务科室,所不同的是,收取的会费及罚没收入一同记入加分因素,即法制科末有收入基数。即30分内科室人员共同分配,超过30分的部分先把15%加给科室负责人,余的85%科室人员平均分配。

    3、凡受县委、县政府或市局及以上机关奖励表彰的涉及信息、档案、统计等,每项按照县、市、省分别给予加1分、2分、3分。凡是单独奖励的奖项不再加分。

    4、述职述廉民主测评10分:测评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设分值,按实际得分计算。民主测评时分别使用A、B票,按领导干部票的50%,其他干部职工票的50%计算得分。

    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凡在审计回访和对科室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中为不及格的;违反审计署“八不准”规定或中央提出“五个不许”中的任何一条,以及审计人员在廉政方面有反映(或举报)一经落实属实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审计人员所在科室不能评为先进科室,同时停发本人年终一次性奖励。

    5、以上扣分扣到本项分值止。

    (三)综合考核:

    1、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督部门给予业务科室精神奖励。

    2、凡在市局、省厅组织的优秀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的,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3、计算机应用实例和审计方法,获得优秀奖或者入选数据库的,参同优秀项目评选。

    (四)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不良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并查实的,责令其待岗位培训,待岗位期为3-6个月,待岗位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位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发生三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

    5、因工作失误或严重失职,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并查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郯城县审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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