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审字〔2016〕12号 | 成文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日期: | 2022-11-1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审字〔2016〕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结亲连心”工作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郯城县委关于践行“三严三实”深化“结亲连心”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全局党员干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党的群众工作有关纪律要求和局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系人是指全局在编在岗参与“结亲连心”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系群众是指乡镇所辖农户。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在“结亲连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县委、县政府和局出台的深化“结亲连心”工作相关规定落实不力,在执行过程中走过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二)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定期汇总群众诉求、自下而上解决群众诉求、群众诉求定期分析研判制度等规定,影响工作的;
(三)不正确履行联系干部职责、科室负责人职责、深化“结亲连心”工作单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纪律涣散,或态度恶劣、作风粗暴的;
(五)索要或接受联系群众礼金、礼品或借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讲排场、比阔气,要求陪同、公款吃喝的;在村里饭店就餐,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联系群众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或在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不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结亲连心”工作规定或违反党的群众工作纪律的行为;
(九)在市、县抽查、暗访中,无故不接听电话、联系群众电话空号错号、联系群众家庭基本情况说不清、群众对联系干部基本情况说不清、群众评价不满意的。
第五条在局抽查中,无故不接听电话、联系群众电话空号错号、联系群众家庭基本情况说不清、群众对联系干部基本情况说不清、群众评价不满意的。
第六条凡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七条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一般人员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1、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告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 辞职或免职、辞退;
3、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4、一般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令所在科室负责人作出检查,并且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中层干部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1、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责令作出检查,给予免职处分;
3、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有第五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一般人员、中层干部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1、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2、一般人员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中层干部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给予免职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郯城县审计局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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