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文号: | 郯政字〔2017〕68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18 |
发布日期: | 2017-12-1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政字〔2017〕68号
郯城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郯城县东北片区一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郯城县东北片区一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融资、安置,并指定你单位作为购买主体,代表县政府与承接主体签署购买服务合同。望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履行购买主体职责,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管理等,确保棚户区改造早日开工、运营。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