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郯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郯城县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通知
文号: 郯安监发〔2016〕8号 成文日期: 2016-02-05
发布日期: 2016-02-0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安监发〔2016〕8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安监办:

经县安监局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郯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一)总量控制原则。依据各乡镇人口分布情况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数量。做到既要方便群众购买,又要便于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二)专店经营原则。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的工商营业执照,方能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方便群众原则。每个社区保证至少有一家烟花爆竹点,方便群众就近购买。

二、布点规划数量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在400家左右。郯城街道城区内(已设禁售街道除外)规划40家零售专店(零售点应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远离城镇中心的安全位置),每个乡镇驻地规划4-10零售专店,每个社区规划2-3零售专店。

(一)以下地点划定为禁售烟花爆竹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4、学校、体育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5、住宅小区内。

(二)城区以下道路划定为禁售烟花爆竹区域

东西向:

1、人民路:从文明路路口至兴郯路路口

2、北环路:新汽车站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3、古城路全线

4、朝阳路全线

5、团结路:郯东路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6、建设路:从文明路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南北向:

1、郯东路:北大出口至南灯塔

2、郯中路人民广场至皇亭路

3、郯西路全线

禁售区域内已经审批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可继续经营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许可证到期后将不再审批。

三、布点规划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核查,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民用建筑专门商铺。烟花爆竹零售点应设置在民用建筑专门商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二楼以上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房屋满足防火要求。销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有生活设施,照明要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电线绝缘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3、严格实行专店销售。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安全距离符合要求。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无违法违规行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良好、销售经验丰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考试方式决定;

6、法律规定其他条件。

四、布点规划实施

(一)发布通知。各乡镇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报的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郯城县烟花爆竹零售点申报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5日。

(二)报名登记。经初查经营现场符合条件的零售点,由各乡镇根据布点规划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统一上报县安监。

(三)现场核查。县安监局将组织专人对提出申请的零售点逐一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五)颁发许可证。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1、严格条件审查。各乡镇安监办要高度重视,依据法律法规严把初审关,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申请上报。

2、严格经营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安监办要根据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日常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烟花爆竹规范安全经营。

3、建立退出机制。将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