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涉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文号: 郯市监字〔2022〕32号 成文日期: 2022-11-15
发布日期: 2022-11-1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市监字〔2022〕32号


为了规范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涉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的管理措施

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