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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全县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及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文号: 郯卫计发〔2019〕6号 成文日期: 2019-01-01
发布日期: 2022-11-24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卫计发〔2019〕6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预防性健康查体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卫疾控发〔2018〕32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等相关职能。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机构的调整:

1、中小学生体检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体检。

2、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承担机构,原则上由郯城卫生院承担。

3、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及托幼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仍执行《郯卫计发〔2016〕42号》文件规定,分别由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郯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发放及管理

遵循“谁查体谁发证,谁查体谁负责”的原则,将受检者健康查体原始资料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检查。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查体机构不得发放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要将体检流程、体检时间、体检项目和领取《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程序等信息在醒目位置悬挂并及时告知从业人员,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示和引导服务。

(二)严格体检项目和收费管理

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收取体检费用,医疗机构承担体检所需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收费标准按照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鲁卫办字〔2017〕163号)执行。

(三)严格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纪律

从事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人员须做到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在告知体检结果时,应注意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四)加强对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

1、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要定期监测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2、县疾控中心要牵头负责全县健康合格证明的监制和使用管理,做好从业人员预防体检工作的指导,每半年对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质控,重点做好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每月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信息报表,向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通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状况,发现存在疾病突发的公共场所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3、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和科学的工作流程,实行预约制体检,公示体检信息,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定进行上报。


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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