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政办发〔2017〕9号 | 成文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日期: | 2017-10-16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TCDR-2017-002006
郯政办发〔2017〕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产业基金积极与社会资本设立精细化工产业基金、高科技电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级木业产业基金、现代物流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子基金,力争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20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设立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郯城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截至上年年末产业基金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以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为。
(三)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是指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行为。
(四)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投资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五)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基金给予扶持。
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数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债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股权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二)投资机构可以向产业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三)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已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可以申请县级基金给予配套扶持,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产业基金通过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可参照第十四条(一)和(四)执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应当在郯城县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县发改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县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60%的子基金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县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县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投资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郯城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投资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投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各种方式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酬等权利。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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