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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 郯政发〔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3-31
发布日期: 2024-03-3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郯政发〔2024〕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机制

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属地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建立合作联动、快速高效的管理模式。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着力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二)县物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专班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开展,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切实履行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建立物业管理机制,明确归口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二、明确工作职责

物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专班: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负责每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定期提报工作简报、通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物业服务人培训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组织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监督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招投标,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抓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党组织建设和联动服务机制建设。指导县直部门单位家属院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及“12345”热线反映的问题;负责监督物业管理资金及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及账户管理;定期对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和辖区内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检查考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村(社区)管理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负责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辖区内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提供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住宅小区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召开业主大会后未能按议事规则选出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何产生按照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县委组织部:加大从乡镇(街道)在编在岗人员、社区专职工作者、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人员、业委会主任、楼长单元长等群体中选拔小区党支部书记力度,明确职责、加强培育,提升小区治理成效。加快业委会、物业公司党组织覆盖,用好“业委会监督管理、小区党组织评议物业”两个抓手,赋予社区(小区)党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100%综合评价权,试点探索小区党支部书记依法兼任业委会主任,完善小区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引领带动居民群众规范自治。用好红领书记、青年红领书记工作队等群体力量,通过抓党建促工作质量提升,引领物业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基层治理水平。将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发展工作纳入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体系,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工作落地落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社区、物业服务人园林绿化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和管理规约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乱贴、乱挂、乱画、擅自设置广告牌等违反城市市容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破坏小区内公共园林绿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会同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和秩序维护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组织人员培训;对未取得保安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该活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流动人口、车辆乱停乱放、僵尸车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聚众赌博、涉黄、涉毒、恐吓、传销、恶意封堵物业小区大门、车库入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擅自饲养家禽(动物)影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破坏消防设施、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从事娱乐经营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和整改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对消防维保单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依法处置;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城市社区划分及组建,建立健全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议事协商机制,积极开展社区协商等社区自治活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负责对有意愿且符合条件成立社会团体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社会团体业务注册登记、年检和执法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及相关利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同意,私自将住宅、车库、储藏室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核准登记。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其审定的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新建住宅小区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面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人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等内容。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或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中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公共办公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的规划变更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会同乡镇(街道、开发区)选聘和培训人民调解员;选派优秀律师参与全县影响重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专家库信息;负责提供法律援助;负责对县政府出台的物业纠纷调解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物业纠纷的诉调衔接工作;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物业法庭”的运行。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信访局、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负责牵头安排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职能部门处置物业领域的信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舆情等诉求的接待、调处工作。

县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信、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对具备条件的小区(改造移交后)负责服务收费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并承担分户计量装置(非自然损坏由用户承担)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各专业经营单位完善投诉受理及处置制度,负责居民关于水电暖线(产权范围内)的投诉、求助工作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

三、规范物业管理运行

(一)优化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方式

本县商品房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1.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招投标程序:第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到县住建局业务科室报备招投标前期物业有关事项。凡是没有报备的,视为无效前期物业,未备案的物业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第二,由县住建局全程监督招投标过程,由县国企平台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投标企业必须在县物业管理平台备案,否则视为无资质,要综合考虑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和专业水平等因素。

(二)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和退出管理

1.承接查验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承接查验、物业项目移交和接管工作。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将查验的有关文件报送县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联的,按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做好相关查验工作。对未经承接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接收,直至达到具备移交条件。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

2.退出管理

(1)业主大会从保持物业管理项目的稳定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宜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以保证业主正常稳定的生活秩序。

(2)物业服务企业要坚持诚信守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项目管理期间责任范围内的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工作,保持物业管理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3)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暗示业主拒交或缓交物业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等为由拒绝交接。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欠交物业费的,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交的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新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和运行

1.规范设立

(1)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相应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对符合成立条件满一年,乡镇、街道、开发区仍未收到书面申请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及换届改选小组的成立,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逐步提高党员比例。

(3)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具备成立条件经属地乡镇、街道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亦或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经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指导不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城管部门、村(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时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4)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乡镇、街道、开发区指定的账户。

2.规范运行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业主委员会备案、抄送制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将备案的相关材料抄送县住建局、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告。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显著位置常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更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结算情况,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置情况。

(3)业主委员会要加强自律,主动接受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及社区的指导和监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违规行为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罢免的,应当按照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业主委员会拒不召开业主大会的,由乡镇、街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乡镇、街道、开发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参照首届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换届选举小组成立后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委员会不得就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新、老业主委员会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四)规范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支出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告的信息。

2.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过程中各类收费行为的指导监督,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收费信息公示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公布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红黑榜”各不少于5个。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红黑榜”结果运用,对于“红榜”企业,给予信用评价加2分;列入“黑榜”的,在备案平台予以扣2分,年度内累计两次进入“黑榜”的,责令更换物业企业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三次进入“黑榜”的,取消该公司在郯城县范围内进驻小区资格。

(六)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搭建智慧物业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1.加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共享城市管理数据,实现智慧预警、智慧研判、智慧派单、智慧监督。推进“物业服务+生活服务”,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赋能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社区居家养老,重点创新具有我县特色的“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

2.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在保障原有服务的基础上,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发挥物业服务企业连接居住社区内外的桥梁作用,精准掌握居民需求,对接各类供给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商品和个性化服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向居民服务转型升级,提升居民满意度。

四、加强住宅小区长效管理

(一)有序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辖区老旧小区改造相关事项。按照“应改尽改”原则,科学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完善公共设施设备、提升综合环境等工作,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实现共建共享。

2.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各乡镇、街道应当为业主达成自愿增设电梯协议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居民自愿、建管并重”原则,不断健全辖区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要结合实际、科学分析、认真研究,按照就近和便于管理原则,将老旧小区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以社区为单位,在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启动成立业主大会,明确管理主体,通过引入市场化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老旧小区长效管理;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主体密切配合的老旧小区综合治理模式。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采取市场化物业服务、国企进驻、共享物业、业主自治、政府托底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优化住宅小区规划,推进物业管理融合发展

1.规划部门持续优化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有关规定,提高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水平,配置高空抛物监控等设施;优化住宅小区人、车通行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提高停车泊位的配比率,合理规划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新能源车充电车位;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点位及配置要求。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强化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全面推进红色物业示范点建设,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党建工作,构建小区党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四方协同”治理机制。促进服务延伸,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小区。

(三)增强安置小区造血功能,推进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

1.进一步加强动迁安置小区配置。既有动迁安置小区在保证社区办公活动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公共用房进行区位调整、资源整合,盘活闲置资产,增加造血功能;新建的动迁安置小区要增配物业经营性用房,集中建设便民经营设施,经营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经费。

2.逐步培养业主缴费意识,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念。合理利用小区公共资源,推行公共车位有偿使用,挖掘小区共用部位广告资源,拓展收益渠道;开拓创新,开展延伸服务,寻求跨界效益,不断提升与改善物业服务品质。

(四)强化维修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交存和使用流程

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明确维修申请人,对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街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维修费用。因供水、排水、消防、电梯等紧急事项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公示。

五、强化物业调解,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和配合,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工作机制。自2024年1月份起,县物业法庭投入运行。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党员代表在物业项目管理和物业纠纷调处中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物业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纠纷的制度优势,引导物业纠纷当事人积极选择调解方式,通过多层次调解分流机制,妥善处理物业纠纷。

1.由县法院牵头做好物业法庭工作。

2.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选派2-3名具备丰富司法知识、年长有威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负责本辖区复杂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社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

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及时报送重大物业纠纷。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机制,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县物业突出问题整治专班要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协商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各乡镇、街道定期召开由村(社区)、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辖区内物业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的重大矛盾纠纷,并有针对性地组织物业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

(二)健全联动机制。推进执法力量进小区,公安、城管、消防等综合执法力量要积极介入小区管理,及时查处小区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针对违章搭建、毁绿种菜等初期易管控、易处理的事项,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及时反应、立即处置,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蔓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逐步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树立物业管理的服务消费理念;发挥公职人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倡导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遵守小区公约和管理制度,带头缴纳物业费,自觉杜绝违章搭建、违规装修、乱堆乱放、乱停车等行为,理解、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制度,全面提升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切实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推动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郯政字〔2021〕1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对物业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郯城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关于调整全县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的通知

3、2024年物业领域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郯城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广威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飞 县委副书记

杨晓莉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聂文忠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龙希锋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曹晓飞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滕厚峰 县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陈玉亮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书记

杜玉民 县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工作委员会书记

霍连军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孟欣 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

岳志强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于江波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舒永军 县民政局局长

郭强县司法局局长

匡伟 县财政局局长

王绍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陈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禚海燕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居国防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田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杜清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欣 县信访局局长

徐守峰 郯城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运刚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李希明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孙刚 县供电公司经理

潘月强 县水务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陈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运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调整变动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关于调整全县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整治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的通知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县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专班成员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组 长:龙希锋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玉亮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杜玉民 县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

魏 飞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12345政务

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主任

徐西华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 峰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金 涛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 明 郯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郯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 员:高俊标 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组监察组组长

杜洪涛 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书记

孙华亭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宗飞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赵太园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大登 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陈都堂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

张运刚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侯 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宗峰县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传林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 磊 县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 雷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国伟 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陈广智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成员、规划编研中心主任

龚步华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王周峰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孙运志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四级职员

李印泉 县水务集团党委副书记

蔺市里 郯城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

张 健郯城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倪 峰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

崇学鹏 新原供热公司总工程师

孔令超 奥德燃气综合管理部主任

专班下设六个工作组:

一、综合组

组 长:张运刚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副组长:孟 晨 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刘海涛 县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股股长

陈方莹 县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股副股长

孙然刚 县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股工作人员

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筹备、活动安排、综合材料收集编报等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及处置;信息报送、宣传报道,调度总结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等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诉求;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区党建组

组 长:杜洪涛 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

委员会专职副书记

副组长:蔺市里 郯城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

成 员:王善军郯城街道办事处一级科员

夏继凯 郯城街道城建办工作人员

负责研究、督导、解决党组织弱化虚化问题,推动物业企业、业委会党的组织覆盖;选优配强小区党支部书记队伍,加强教育管理、激励保障;健全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和协调共治机制,推动小区基本制度落地落实。

三、违法建设问题整治组

组 长:侯 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房 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中队长

成员:樊继兴 县城乡规划编研中心政策法规室主任

刘浩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直属分队队长

徐 超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负责研究、督导、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置,督促部门、县区出台加强监管方面的制度,向县区移交具体问题,并跟进具体问题的解决。

四、物业企业整治组

组 长:张 健郯城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孟 晨 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赵振祥 郯城街道物业办主任

成 员:王光乾 郯城街道物业办副主任

刘俞辰郯城街道物业办工作人员

杨乾振 郯城街道物业办工作人员

庄旭东 县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股工作人员

负责研究、督导、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问题,每月投诉量前20名物业服务项目的信息梳理,跟进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问题的投诉处理,监督相关部门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方面的制度,跟进具体问题小区的解决情况。

五、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组

组 长:金 涛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孙 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成 员:乔成林 县发改局价格科科长

梁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科科长

吴中元 县消防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打击物业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打击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欺行霸市、煽动业主非法聚集、集体信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物业管理领域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严肃查处一批违规违纪违法、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六、督导考核组

组 长:高俊标 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组长

副组长:陈磊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副主任

成 员:程 飞 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

黄冬妮 县水务集团工作人员

负责研究、督导、解决物业管理机制未落实问题,实地督导考核、问题转办督办;对投诉数量较高、矛盾问题集中的物业项目进行现场督办;负责对县直部门、街道、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专班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业整治专班,张运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调整变动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3

2024年物业领域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小组(牵头单位)

重点任务

备注

1

综合组

(县住建局)

1、每周三定期组织召开物业专班周例会;

2、每半月编写物业专班简报1期,每月通报1期;

3、每季度开展1次业务培训。


2

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组(县公安局)

1、每季度进行1次保安培训;

2、每月开展1次小区安保检查;

3、每周上报物业领域整治工作情况。


3

违法建设问题整治组

(县综合行政政法局)

1、开展执法进小区;

2、开展违建、毁绿占绿问题培训;

3、每周上报物业领域整治工作情况。


4

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开展物业领域价格收费问题培训;

2、定期开展电梯安全检查;

3、开展物业领域价格收费问题整治;

4、每周上报物业领域整治工作情况。


5

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组

(县消防救援大队)

1、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2、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3、每周上报物业领域整治工作情况。


6

物业企业整治组

(郯城街道)

1、每周六组织开展“物业项目经理接待日”;

2、每季度进行1次物业服务量化考核;

3、每月定期开展1次“书记接待日”活动;

4、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社区书记、小区书记、业委会培训;

5、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物业联席会议;

6、每周上报物业领域整治工作情况。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62263.htm

专家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5592/262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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