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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郯政字〔2024〕2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郯政字〔2024〕2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郯城烈士陵园、高峰头烈士陵园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单位《关于划定郯城烈士陵园、高峰头烈士陵园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郯退役军人〔2024〕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划定郯城烈士陵园、高峰头烈士陵园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郯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郯城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基准线为准,总面积为70317.082平方米;高峰头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高峰头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基准线为准,总面积为2278平方米。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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