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郯政办字〔2024〕35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TCDR-2024-0020001
郯政办字〔2024〕3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郯城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预算部门)和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部门,是指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部门。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国资预算部门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作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国资预算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部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七条县级国资预算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组织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负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配合县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八条县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收支范围
第九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县政府同意,可在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国资预算部门持有股权的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部门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转让国资预算部门持有的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四)清算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净收入以及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入。
国资预算部门持有股权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部门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包括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
(四)其他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部门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部门批复预算。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五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六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县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市增加不需要县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决算编制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国资预算部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部门批复决算。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牵头实施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资预算部门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国资预算部门应对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设置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国资预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