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政策文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郯政办发〔2017〕7号 成文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7-09-11 效力状态: 已失效

TCDR-2017-002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体育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域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体育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县教体局提出,由县教育体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体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