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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郯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问:《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新的工作任务安排?

答:《办法》明确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范围和扶持标准,细化了后扶政策操作程序,水库移民认定、核减具体情形和直补结余资金用途。《办法》规定,人口自然变化周期按照每半年核查一次,年底进行清理核查,当季度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季度起停发移民直补资金。修改为每年开展一次人口核查,核查时间点为当年12月31日24时。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下一年起停发其享受的后期扶持资金政策。《规定》明确将直补资金由按季度发放(150元/人)修改为按年度发放(600元/人)。

问:《管理办法》提出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为切实做好郯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工作。


政策原文:http://www.tancheng.gov.cn/info/7276/2470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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